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指导下的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教指委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指委由25-2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教指委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教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教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教指委交办的工作。秘书处应设专职工作人员1-3名。
第七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教指委的职责
一、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调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为培养单位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根据《国际中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制定国际中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指导纲要;
四、组织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写、评选、推荐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用书;
六、协助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检查、评估活动;
七、推动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促进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与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教指委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教指委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教指委秘书处每年向教指委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指委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